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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污許可監測
《排污許可證》是《排放污染物許可證》的簡稱,在《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》(征求意見稿)中規定:“國家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、廢水、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。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,排污單位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,向發證機關申請換證。
固定源大氣污染物(有組織、無組織):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
廢水(工業廢水、生活污水):pH、化學需氧量(COD)、氨氮
噪聲:廠界噪聲
公司地址:湖南長沙市雨花區振華路519號
聚合工業園16棟604-605號